河北省大气办2018年-2019年,奖励我县专项资金106万元。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把资金用在刀刃上,按照国家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支持方向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第五条第(二)项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及第五条第(四)项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及项目进度,该专项资金用于我县以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
1、VOCS走航监测项目;
2、颗粒物微站建设项目;
3、大气污染防治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项目;
二、分配金额、支持范围、标准及责任单位
(一)35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项目、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项目
1、分配金额:109万元;
2、补贴范围:2020年3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省、市工作部署,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并通过验收的项目;
3、补助标准: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每蒸吨不超过1.5万元;工业炉窑深度治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4、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1、分配金额:170万元;
2、补贴范围:按照冀气领办[2019]177号文件要求,2020年1月底前完成低氮改造并通过验收的项目;
3、补助标准:每蒸吨不超过2万元;
4、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项目
1.分配金额:20万元;
2.适用范围:2020年3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的项目;
3、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4、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项目
1.分配金额: 65 万元;
2.适用范围: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55号)文件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深度治理的项目;
3、补助标准:每蒸吨不超过0.5万元;
4、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快各治理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确保治理项目尽快落实、资金尽快拨付到位。要严格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分配专项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等。
四、附则
1、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他中央、省级财政同类资金支持或者已经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再支持;
2、对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套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依法收回补助资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本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公开;
4、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