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衡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建房[2016]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市注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异地进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检查内容:
1、企业资质情况;
2、企业经营业绩情况;
3、是否按规定办理《房地产项目手册》备案及报送相关报表;
4、异地进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备案;
5、是否按规定使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
6、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资质、借用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
7、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商品房预(销)售是否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时间:
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
四、检查的方法步骤:
检查采取材料检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在主城区(含桃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的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县市检查情况及企业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工作。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材料报送至衡水市住建局综合开发管理处(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异地进衡备案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15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主要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劳动合同;经营场所证明;近三年经营业绩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使用样本。
2、此次检查,四级(含)以上资质等级企业报送检查材料,暂定级企业原则上不再报送。对于暂定资质企业,有建设项目的要全部检查,无建设项目的各县市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3、2016年12月1日至20日,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开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各县市要将本地工作宣传情况(包括:有关复印件、网站截图等)于11月29日前报我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报告和汇总表)、曝光的案例(包括:违法违规企业名称、违法事实、查处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单位、处理情况、媒体曝光情况)、已处理及需市级处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需处理事项)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
五、相关事项:
1、各县市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重点,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对本区域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于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处理不到位的县市,将予以通报、问责。
2、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配合检查的企业,视为检查不合格,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注销。
3、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综合开发管理处,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4、联系人:张广民、孔垂生、杜志勇、张刚
联系电话:2680693 2823312 2823305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