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遏制侵权商品流入市场,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规制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例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衡水某公司在某媒体公众号发布含有“理想冰雪节冬奥同款体验式游玩赛道及冰墩墩、雪容融标志”等内容的广告,该行为已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开展广告宣传活动”,违反了《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50000元罚款。
据介绍,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也不得将吉祥物形象和名称进行歪曲、篡改等使用。因此,商家对“冰墩墩”形象改造销售美甲、蛋糕等周边商品,系未经权利人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为商业目的复制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涉奥作品,属于典型的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只是单纯出于个人对“冰墩墩”的喜爱,画冰墩墩,自制冰墩墩同款雪人、汤圆等供个人欣赏或食用,通常不会构成侵权。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主要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旗帜、格言、徽记、会歌以及一些专有名称;在中国境内举办,则还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其他主体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