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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传递法治温情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涛 
2022-05-11 17: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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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涛)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这无疑会给他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当然公检法机关会竭尽全力侦破案件,并将嫌疑人绳之以法,但是嫌疑人虽被追究刑责,但如果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呢?

  近日,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董某进行了司法救助。被害人董某家庭本就困难,其女儿身患残疾,无法保障基本生活,妻子体弱多病,家庭的唯一劳动力董某又因此案导致身受重伤致右腿被截肢,治伤就让本不富裕的家庭基本花光了积蓄,犯罪嫌疑人又无力赔偿,致使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公诉案件的承办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移送了司法救助线索,该院第三检察部的办案检察官立即下沉到村进行实地查看,并与村干部、村民了解董某的家庭情况、收入来源,核实董某因案致贫的实际情况,并帮助整理有关证据材料。经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王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最终为董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解决了董某家庭的燃眉之急。事后,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又召开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座谈会,对伤残的董某争取了社会救助,做好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党中央都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人有温情,司法亦有温度。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通过司法救助手段,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能够充分感受到法治的关怀和国家的温暖。

关键词: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法治温情责任编辑: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