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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

来源: 衡水日报  作者:张向南
2019-04-08 09: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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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现代化教育强市筑牢安全底线——

校园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提升工作在衡水市全面展开

  日前,衡水市校园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提升工作全面展开。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各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为打造现代化教育强市筑牢安全底线。

  提高等级,创建省级校园食品安全标准食堂。全市各学校将大力改善学校食堂软硬件条件,目前达到优秀(A级)的,争创省级校园食品安全标准食堂,良好(B级)的争创优秀(A级)。各县市区年底前至少有1家学校达到“省级校园食品安全标准食堂”创建标准;就餐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今年9月底前达到“省级校园食品安全标准食堂”创建标准。

  强化落实,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食堂逐步实行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等重点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通过视频或者网络厨房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积极推进“明厨亮灶”。各大中专院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培训课时数不低于40学时。各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食品安全可追溯。落实陪餐制度,各学校每餐均需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可以请家长代表陪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严格执法,规范校园食品采购、加工、经营等行为。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大宗食品应当建立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各学校坚决做到“四不”,即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学校食堂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各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饭菜明码标价,不以营利为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校门两侧100米内确保无食品流动摊贩,附近小食品店不得销售“辣条”等“五毛”食品,并需亮证亮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今年,全市计划创建10家省级校园食品安全标准食堂;全市范围内8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达到良好(B级)标准以上,主城区食品安全优秀(A级)等级达到20%;80%以上学校食堂实现“明厨亮灶”;学校食堂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85%以上,90%大中专院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80%以上学校食堂制订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建立自查清单、确定自查项目;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持证率达100%。(记者 张向南)

关键词:食品安全,校园,质量责任编辑:胡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