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规定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最高罚30万
——衡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解读 每到夏天,衡水市区一些地段逢雨必涝。尽管排水工人连续奋战,仍不能彻底改善这一局面。今年1月1日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对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近日,衡水市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结合衡水市情况,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衡水市水务集团“统管水事”
《条例》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首个涉及污水处理的全国性行政法规,适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
根据《条例》授权及衡水市实际情况,市水务集团获市政府授权管理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事宜,受市水务局委托开展市区水务行政执法,监管市区自备井,负责市区水务工程投融资和工程设计与建设,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衡水段受委托项目建设,履行衡水湖西湖地表水源地等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职责。
市水务集团所属的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排水设施的统一监管和排水监测。桃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防洪设施(包含雨污水管道、检查井、闸涵、泵站等)的维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水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汛期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保证本辖区内的排水、防洪设施正常运行。城管、规划、发改、住建、环保、交通、公安、电力、通讯和桃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排水管理。
排水户须建预处理设施
《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的排水(含污水收集)管网、泵站、水闸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明沟、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市水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及单位、个人自建的排水设施项目,未经排水主管部门的批准,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排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的排水性质,依据相应标准建设化粪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城市新建排水设施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要接受排水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私自纳入排水管网。排水出户管道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事先与相关管护单位签订协议。需移动或变更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对违法排水、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举报的权利,依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
关于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模式,《条例》规定,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实行雨污合流的地区,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污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污管网混接。
衡水市已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列入政务中心审批项目,市水务管理部门派专人入驻市政务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主要环节包括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审批、开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排水许可证发放。申报材料主要有: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经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临时排水许可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变更排水状况应提前15天申请
排水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连接管道手续。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对接管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错接、漏接、不接等情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天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发现污水满溢可拨打2065993
排水设施涉及公共安全,市排水处巡查人员每日定时、定点巡查,明确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做好排水设施看护,布置人员做好周边环境保洁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杜绝向排水管网、明渠中倾倒垃圾,及时发现更换损毁井盖、井篦,保障排水畅通、市民出行安全。如果发现污水满溢或者窨井盖损坏,可以拨打2065993热线反映。接到信息后,会在30分钟内派员到现场察看,保证12小时内处理完毕。
排水管网堵塞多系人为造成
关于我市排水管网堵塞,主要原因有五点:原有居民住宅区雨污混流;建筑工地没按要求建沉淀池,使施工泥浆直接流入排水管网;饭店没按要求建设隔油池,油污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洗车场没按要求建 设沉沙池,清洗车辆的污水直接流入排水管网;个别排水单位或个人向排水管网倾倒垃圾、渣土和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市排水处将持续加强执法力度,严惩乱建、乱改、乱接、乱排、乱倒垃圾和破坏、盗窃排水设施等违规行为;督促新建道路排水进行雨污分流;督促落实新、扩建小区及厂区排水进行雨污分流并按要求建设沉淀池;原有旧厂区及已建成住宅小区的,排水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大中型宾馆、饭店、洗车场全面排查整改,要求其按标准建隔油池、沉淀池,并定期清疏。
不缴污水处理费处3倍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水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又不履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污水处理方面,《条例》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首次规定了可处应缴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城镇污水实行集中处理、有偿服务。根据《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在市区(包括滨湖新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征,要求用户配合安装计量设施。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性质不同也不一样。根据衡价管[2013]11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标准为:居民用水0.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元/立方米,其他用水1.1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完全不同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是两个不同的费种。
排污费依据《环保法》设立,主要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核定收费数额,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不仅涉及水污染、还包括大气污染、扬尘及噪声污染。
污水处理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设立,根据用户的实际用水数量征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对于污水处理费,《条例》强调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用。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美丽新衡水,需要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公众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关心,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我市提出了绿色崛起的发展战略,在此,呼吁全体市民爱护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为自己的生活增添健康保障。(记者 张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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