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衡水市出台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5条措施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珊珊 
2022-08-26 09:22:14
分享: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李珊珊)近日,衡水市民政局、衡水市财政局联合出台15条措施,从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做好临时救助帮扶、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等方面,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为低保、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补贴。以6月底保障人数为基准,按照低保对象每人不低于120元、特困人员每人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8月底前发放完毕。

  提高困境儿童养育和补贴标准。自7月1日起,标准提高为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按规定实施补差发放)。

  科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严格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既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强化低保政策落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好“渐退期”政策,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仍属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给予不超3个月的渐退期。落实好“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好“刚性支出扣除”政策,对因病、因残、因学、因就业、因灾等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支出,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予以扣减,将符合条件困难对象及时纳入相应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好“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务工期间的交通费、通信费、自我教育提升支出进行适当扣减,将符合条件困难对象及时纳入相应政策保障范围。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做到当月启动联动机制、当月补贴发放到位。

  强化生活困难失业人员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不超过当地3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由本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形进行核实,核实有困难的也可采取由申请人个人承诺方式予以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初核同意的个人申请及时上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是否参加失业保险进行信息核对;经核对确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等青年,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拓宽社会组织稳岗就业渠道,鼓励社会组织为新毕业大学生提供志愿服务或到企业进行实习的机会。支持业务范围涉及扶贫济困、大学生就业等领域的社会组织采取现金资助、能力提升、推荐实习或就业等方式,重点推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人社、教育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实习培训、志愿活动、大学生招聘会等就业服务工作,创造更多见习、就业岗位。

  强化因疫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暂缓低保对象动态退出,采取增发救助金、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外来人员,所在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强化其他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遇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救助的,采取“先行救助,后补充说明”方式,增强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采取“一事一议” “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

  深化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积极组织动员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回应困难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健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充实完善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做好与教育、人社、住建、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预警,加强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员监测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

  优化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流程。促进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增强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施救意见等能力。强化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后的县级监管,优化审核确认流程,推动社会救助申办减材料、简流程、缩时限,提升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效率。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4小时内给予 “小金额先行救助”。

  按需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开展“物质+服务”社会救助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动物质救助向多元服务转变,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

  加强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会工作者、社会救助协理员(民政专干)、社区网格员等的作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加密探访频次,及时了解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因疫情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强化兜底保障实效。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照料责任,照护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对因疫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予以照护。

  综合运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依托村(社区)和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网格员作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强化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通过捐赠设立慈善救助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措施,与困难群众需求精准对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经各类专项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通过政策资源衔接给予帮扶。

关键词:低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衡水市责任编辑: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