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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心!衡水海关13条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 衡水日报  作者:张月亭
2020-02-26 1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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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衡水海关出台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在全力防控疫情的同时,多措并举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对衡水市 2019 年度进出口总值前 50 位的企业以及需要重点帮扶企业安排专人跟进服务,及时掌握进出口情况,开展“一对一”在线服务,及时推送海关最新政策、法律法规,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进出口需求和困难,协调解决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设立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设立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业务咨询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响应企业需求,解答企业问题;对捐赠防控物资和企业所需疫情防控物资,第一时间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对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原材料及成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全面推广“两步申报”和“提前申报”,简化通关环节。扩大“两步申报”应用范围,对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对有“两步申报”需求的企业,提供一对一帮扶指导;优化通关流程,所有企业适用进口“提前申报”模式,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适用出口“提前申报”模式。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登记及信息发生变更的,仅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办理。除企业新注册及名称变更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以上业务待疫情结束后再行补办相关手续。

  延长税款缴款期限,优化税收征管方式。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前的,一律顺延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办理汇总征税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备案,对需验核正本的征税要素关税保证保险,纳税人可在海关确认保单信息后,以邮寄方式递交保单正本,凭保单正本图片和邮寄单据图片先行办理担保通关手续。

  扩大捐赠进口物资免税范围,支持防控疫情物资免税进口。在原境外捐赠人的基础上,增加国内企业等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等情况,相关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有关企业捐赠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河北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的,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单一窗口” “互联网+海关”无纸申报方式提交申请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支持粮食等农产品进口。加快审批手续办理,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办理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办随寄出。在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网络开展监管,全面做好口岸放行后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进境粮食在安全规范及时有效的模式下运输生产加工。

  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复工复产物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优先安排,第一时间按照布控查验指令实施查验。对于进口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等防控物资,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按照现行联网核查和查验布控规则实施现场查验。优化出口前监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电子底账随报随出。对需要查验的,随报随现场查验,合格后立刻出具电子底账。

  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便利签证。暂停原产地签证实地调查,确需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方式提交处理。对15种原产地证书全面实施企业自助打印,未列入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邮寄快递、预约预签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随到随签。

  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疫情延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系统将情况说明以随附单证形式传送至海关,海关先予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压缩下厂稽核查频次,减轻企业配合负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时,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疫情期间暂不开展稽查作业,其他需要开展稽查作业的企业,可通过文件数据电子传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企业留存原件备查。

  加强海关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特别对衡水市行业、企业的影响,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撰写统计专报,为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支持。

  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关键词:衡水,海关,复工复产责任编辑:王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