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衡水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宋志会就《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宋志会介绍,《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市首部烟花爆竹禁燃法规,必将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状况,提高市民幸福感和安全感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据介绍,《决定》对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情形、禁止零售问题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由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火爆竹,同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考虑到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情况,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此外,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该《决定》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不但彰显了我市立法规范化、科学化,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有法可依,更突出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在打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的决心和信心。”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邢承清表示,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全市公安机关将把禁放工作与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行为结合起来,助力衡水市空气质量状况改善,为衡水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