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出台《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京津冀合作办医,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据了解,社会办医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增进民生福祉、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底,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54%,从业人员占比22.9%,床位数占比27.8%,社会办医院数量占比66.1%,社会办医院诊疗量占比18.51%,社会办医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实施意见》立足社会办医发展实际,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为主线,从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等6个方面入手,提出29项政策措施。
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在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实施意见》提出,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准入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各环节时限,建立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准入审批服务。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独资外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先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再进行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原则,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京津冀合作办医,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要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社会办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适用小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上市融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及配套改革。
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实施意见》提出,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和区域注册制度,方便医师、护士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鼓励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
在职称评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职称评审。畅通社会办医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通道,晋升高级职称时,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社会办医与公立机构医务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享有同等效力。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在高等院校教学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科研立项等方面公平竞争。
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在实行医保定点动态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医保定点退出机制,及时受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申请。加强医保定点资质评估,将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处罚不得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挂钩。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要同等对待。
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实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公立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