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试点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现场。长城新媒体记者刘澜澜摄
长城网6月26日讯(记者刘澜澜)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主体要求、主要措施等四个方面安排部署河北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河北成为继福建之后第二个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简称“4+7”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目标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方案》指出,河北将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京津配套措施,统一组织采购;各统筹区具体落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和结算资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任务。在总结评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方案》明确了集中采购范围及方式,药品采购范围为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等25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
入围企业的标准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25个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且能够确保河北省采购量的可以入围。
采购方式为,集中采购跟进采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能够按照中选价格在河北省供应且保证供应量、保证药品质量的企业,直接跟标。
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方案》指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实行全链条质量监管
《方案》指出,要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
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
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
在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方面,《方案》提出,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在京津冀价格联动的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
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加强政策衔接,平稳有序推进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
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
医保经办机构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