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纪检监察网对外公布↓↓↓
霸州市副市长樊冬受到记过处分。经查,樊冬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疏于监管,整治涉酸企业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霸州市境内两企业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问题负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樊冬记过处分。
永清县别古庄镇前刘武营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洪水,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永清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洪水开除党籍处分。
三河市燕郊镇二街村党支部书记姚建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姚建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沧州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运河区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张亚玲公车私用等问题。
2015年1月-2018年6月,张亚玲任运河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已享受交通补贴的情况下,仍经常乘坐单位公车上下班,属于公车私用。另外,张亚玲还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亲属吸收存款,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问题。2018年12月24日,张亚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青县自来水公司原党支部书记兼法人王恩先等人借考察名义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2017年8月,青县自来水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王恩先与青县4万吨地表水厂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姚者珍、吕福凯,自行商定去湖北丹江口水库考察,考察期间未参加过任何学习和培训,且考察回来后在单位报销了相关费用2498元。2019年1月9日,王恩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吕福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姚者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追回。
3、盐山县供排水公司经理王海臣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丧事礼金问题。
2008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盐山县供排水公司经理王海臣,分五次挪用盐山县供排水公司办公备用金共计6000元用于个人丧事礼金。2018年11月29日,王海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