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早成事实
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1月4日《经济日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目前情况是,除了每年持续上调的缴费基数外,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也意味着,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费负担越来越重。目前,法定的五项社保缴费之和已达工资的40%以上,缴费水平明显偏高,为北欧五国的3倍和G7国家的2.8倍。 社保缴费率始终未曾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却跟随平均工资上涨,缴费支出增加因此是确定无疑的;相比之下,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却是不确定的,养老金面临巨额缺口的阴霾始终都在。对个人,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而言,近半工资缴社保会影响其生活质量,压缩其消费意愿;而对企业而言,过于沉重的社保负担,既会影响其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就业,更会迫使某些逐利资本从实体经济退出。 最近几年,延迟退休的话题一再被热议;社科院已提出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因为在2015至2017年先行实现养老金并轨,即可平息“先并轨养老金,再谈延迟退休”的舆论质疑。公众反对声音那么大,延迟退休却“势在必行”,归根到底,无非是要弥补养老金缺口,减少养老金入不敷出的风险。延迟退休是要在缴费年限上尽量延长,近半工资缴社保则是要在缴费数额上尽量增加,目的都一样。 只不过,前者因为“看得见的利益减损”而激起热议,后者却因“温水煮青蛙”未曾引起足够重视。事实上,社保缴费负担重的问题,较之延迟退休要更为突出。延迟退休确有“先例”,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不是想延迟就能延迟,也不会一步到位地延迟;反观近半工资缴社保,即便出了名的高福利国家也无此“惯例”不说,眼下已经很高的缴费数额,地方却想涨就可以继续涨。 众所周知,社保缺口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要还旧账,很多领取养老金的老人,之前并未足额缴纳养老金,为此,理应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提高国企分红、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还清旧账,改变新人为旧人发放养老金的模式;此外,更要加强养老金投资管理,争取“让钱生钱”。 总而言之,实行延迟退休也好,提高社保缴费也罢,都只能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之选,而不应该是“第一选择”。降低社保费率、缓增缴费基数,既能减轻企业负担,又能促进居民消费,是很有必要做的“减法”。期待“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改革条款,早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既成事实。 |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率,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