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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7月起实施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费彬 郭东 2014-06-29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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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国家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依照该暂行办法,我省将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重点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衔接问题。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条件者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两种制度之间顺畅转移和衔接。这是笔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截至今年5月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033.5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739.5万人、离退休人员294万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356.7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495.2万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861.5万人,参保率达到97.54%。

  制度衔接主要涉及两类参保群体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赵华说,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根据唯一性的原则,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只保留一种待遇。

  以是否在职保缴费满15年为界限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职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

  赵华说,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经办机构3个“15天”办结手续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经办机构办理主要有3个“15个工作日”时限:第一个15天是参保者到60岁办理待遇领取,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在15天内向其他地区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把参保者资料转过来;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在15天内做出说明。第二个15天,就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联系函之日起15天内要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手续。第三个15天,就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费彬 记者郭东)

关键词: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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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