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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滨湖新区关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

来源: 衡水滨湖新区   作者: 
2021-12-16 09: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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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滨湖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遏制冒领骗领养老金的行为,有效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8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滨湖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起开展本年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滨湖新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员。

  二、认证时间

  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0日。‍

  三、认证流程

  滨湖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使用智能手机使用“身份识别认证系统”手机APP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认证人员需用手机安装APP,按语音提示在APP中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将面部放入采集框并按提示完成动作、提交信息三步,即可完成资格认证。‍

  四、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1、认证合格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

  2、认证不合格的,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起予以续(补)发;

  3、领待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暂停发放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凭相关证明,恢复其领待资格,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追缴与处罚

  1、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失踪、服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伪造虚假信息参保,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立即停止发放待遇,同时核实冒领骗取的具体数额,并依法追缴;

  2、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与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死亡瞒报人员、享受双重保险人员、在服刑期领待人员及采取编造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养老金的人员等”予以监督、举报,举报电话:2118707  ‍

  长按二维码,下载安装个人认证APP,按照语音提示进行认证。

滨湖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关键词:衡水,滨湖新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编辑: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