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大气办精神,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9月24日起,受地面南风持续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5日以后,地面湿度增大,受可能的逆温影响,衡水市可能出现PM2.5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今日零时,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应急响应期间,衡水市将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市主城区外环线(含)以内。
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次数。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保洁频次。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