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3则通知,分别是《关于分类制定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试行标准转正的通知》《关于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转正的通知》《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有衡水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共同发布的通知(衡价费管〔2017〕3号)、(衡价费管〔2017〕14号)、(衡价费管〔2017〕25号)试行期已满,现由实行标准版转为正式版。
衡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基准标准:
一级(5人以下间):每生每学期450元
二级(6-8人间):每生每学期360元
三级(9-12人间):每生每学期270元
以基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下属情况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标准:
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下同)收费标准根据投资比例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未安装空调的每生每学期减收20元;
5人以下间、6-8人间无单独卫生间的每生每学期减收35元;无独立或共用阳台的,每生每学期减收5元;
有紫外线消毒灯消毒的每生每学期加收15元;
市区中学,各县、市中学新建或改扩建的学生宿舍,经批准住宿费标准可最高上浮10%。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220元;
城市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170元;
城市二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155元;
城市三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140元;
低于城市三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110元;
农村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100元;
农村二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90元;
农村三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80元;
低于农村三类幼儿园:每生每月最高限额65元。
幼儿园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