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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衡水讯(记者张梅胜 通讯员范浩峰 李文艳)日前,记者从衡水市财政局获悉,该市在政府采购领域制定出台八条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增产增效。
消除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平等待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而确保中小微企业能够顺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提高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价格优势。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以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并在中标后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欠,属于财政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纳入财政资金支付绿色通道。
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禁违法违规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严禁向供应商摊派评标专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赞助费。
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全市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提供担保服务。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资格的,可按照《衡水市级政府(财政)银行担保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实施方案》向银行申请贷款。
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全市中小微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据了解,衡水市政府采购领域通过采取八条措施,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市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