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卢婉凤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卢婉凤)10月12日,记者从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衡水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近期出台政策项目多、涉及领域广、适用主体差异大的特点,衡水市税务局研究制定精准推送“一政策一方案”,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类型、人员身份等,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进行识别和匹配,“一对一”开展全流程、递进式、差异化的精准推送工作,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本轮税费优惠政策发布以来,衡水市税务局共精准推送18批次22.5万户(人)次。
衡水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文勇介绍,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是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面对政策项目多且覆盖范围广、落地时间紧但落实要求高的现状,衡水市税务部门坚持主动作为、协同作为、高效作为,以更大力度、更优举措打出一套政策落实“组合拳”,让“政策找人”落到实处,推动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桃城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到企业开展“一企一策”靶向宣传。常晓晴 摄
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自身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衡水市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对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进行分析,通过征纳互动、电子税务局、短信、微信等渠道,将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系统操作、风险告知等信息精准推送至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模式实现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的转变。
横向上,强化部门协同共治,深化税商联动、税企合作,与市工商联签订《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联合组织税商企恳谈会,派发包含5类52条优惠政策的“大礼包”,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多次对接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制作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等税费优惠政策明白卡,进行精准推送。纵向上,压实衡水市税务局及以下税务机关责任,形成“市局细化——县局补充——基层分局兜底”的管理模式,市局层面整合渠道、流程和内容,确保精准推送流程统一、扎口管理,避免造成“随意推、无效推、扎堆推、重复推”现象;县区局层面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每个受惠企业都有“辅导专员”,提供全流程辅导服务,切实让“政策找准人”“政策送上门”。
枣强县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远程帮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可视化服务。王超颖 摄
此外,衡水市税务系统聚焦办理流程更优化,在全系统开展领导干部“走流程”活动,采取“陪同办”“亲自办”的形式,从纳税人角度体验办税流程,解决中梗阻问题,推动办税流程优化升级。聚焦办理方式更简便,着力于打造智慧化、多样化、个性化涉税业务办理渠道,建强市级“阳光e税”远程帮办中心,直接对接全市咨询电话端、电子税务局端、自助办税终端等帮办申请,实现多个终端业务无缝对接办理,最大限度让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办理享受中,远程帮办中心服务量达3.5万个,其中在线咨询2.5万个,远程协助274个,自助终端视频11次,云端窗口办理9501 个。聚焦诉求响应更快速,积极创建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运行“一口”收办、分级负责、首问责任、快速响应、闭环管理的快速反应机制,打造实体化权益保护中心,设立“税费争议调解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岗,推出“不满意我来办”服务专窗,推行“有诉求·码上说”,做到诉求1日内受理、3日内反馈。
郑文勇表示,衡水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找人”,优化办理流程,深化部门协作,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推动政策落实落细,为减轻各类经营主体负担、深入激发市场活力增添税收助力,为衡水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附: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税费优惠政策简要介绍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13个行业企业,可以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个人所得税“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纳0.7%,职工个人缴纳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七)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八)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