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衡水市教育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
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知》 明确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招生入学工作一律由其隶属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科学核定招生计划,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招生,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对报名人数低于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优先满足本县域范围内适龄人口入学需求后,仍有计划内空余学位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市域内其他县市区招生,但一般不超出市域范围。严禁学校以各种形式提前招生、“掐尖”招生、插班招生、选拔招生、私下委托培训机构招生等行为。
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
对于普通高中学校,《通知》 要求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插班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本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等,不得以“家长自办学籍”等任何理由造成学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不得以“重点班”“实验班”“竞赛班”“尖刀班”“清北班”等特殊名义冠名招生。
强化民办学校招生宣传管理
《通知》 明确,各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须经审批机关和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升学、学费奖励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生源。
各县市区要从招生计划、招生简章、重大事项变更等方面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把关,防范化解各种办学风险。从初一新生开始,初中学校在招生录取前通过明白纸向学生及家长告知中考政策,家长签字承诺,明白纸必须符合政策并由上级教育部门审核,严禁擅自解读政策。
全面清理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勾连招生现象
各县市区全面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为中小学校代理招生以及从事与中小学招生关联的活动。对存在与中小学勾连招生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无证办学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以各种方式委托培训机构招生的民办学校一并从严从重依法处罚。
切实加强监管 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各学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不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公参民学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首先追究公办学校的责任,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校长按组织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令不行、屡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加强中小学招生办学行为的监管。对所属中小学校开展三种形式的招生工作专项检查:一是集中全面排查,从现在开始,利用一周时间对所属学校特别是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提前招生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开展随机检查,不定期对所属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受理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学校违规事项,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
衡水市教育局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将把中小学招生办学行为作为执纪监督的重点,对违规招生办学、监管不力、姑息纵容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