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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8时 衡水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来源: 衡水日报  作者:牛军凯
2020-12-19 09: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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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大气办获悉,衡水市定于12月1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经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市大气办技术组联合会商,预计12月18日夜间起,地面受持续弱南风影响,近地面湿度逐渐增大,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20-22日受高湿、逆温影响,污染物持续积累,衡水市可能出现以PM2.5为主的中、重度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0年12月1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本次应急响应期间,共有90家A、B级及引领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不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或按要求适当减排;针对404家正面清单企业(其中包括43个正面清单重点工程),在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

关键词:衡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编辑:卢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