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减少车辆污染排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将限办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对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注销。具体信息详见衡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hengshui.gov.cn/)或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网站(http://www.hsjtaq.gov.cn/)。
衡水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