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衡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月起可缴费
从衡水市人社局医保科获悉,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将于今日开始至10月底。另外,衡水市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之后,正式出台了《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可参保人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待遇。部分新政策已于2015年度开始实施。2016年度,这些新政策将全面实施。本报在此盘点这些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及具体实施办法。 参保:持居住证常驻人员可参保 在全市范围内,凡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包括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能学校、技校学生和入托幼儿、学龄前儿童)、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 根据《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的规定,2016年度,衡水市居民医保首次将持有居住证的常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时限延长 《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可凭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办理本年度的参保手续,并按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医保费。新出生的婴儿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此之前,新生儿的参保手续要在出生后的90天内办理。 待遇:参保学生待遇享受期后延半年 根据学生学期安排的实际情况,2015年之前,参保在校生的待遇享受期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了不使学生在毕业后,参加其他类型的医保时,有半年的空档期,《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新生除外)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并预缴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缴纳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其待遇享受期延长至本年度末。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提高10% 《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以上三项标准,较之前分别提高了10%。 另外,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20%,一个年度内住院超过三次的,超过部分不计起付标准。在此之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报销均按起付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提高到8万元。 |
关键词:医疗保险,缴费,城镇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