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衡水讯(通讯员 张英)检察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结束,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健全了检察运行机制,优化了检察资源配置,检察权更加高效、合理行使,实现了改革协调发展。最直接的表现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实行了大部制,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了科学有效的分类,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权责明晰,义利相当。
作为检察机关法定成员的司法警察队伍如何适应新形势,树立新理念,展现新作为,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确保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是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后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1、司法警察队伍机构的挂靠。
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队伍机构挂靠管理各地执行不一致,大体有以下几种管理模式:一是根据司法警察武装性和履职的特殊性实行编队管理,即单位内设机构将司法警察单独分离出来,保持原来的法警总队、法警支队、法警大队机构,与本院内设机构平行对待,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不断促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二是将司法警察队伍机构与政治工作部门合并,作为政治部的一部分;三是将司法警察队伍机构与行政办公室合并,行使单位机关安全保卫、机关事务的职责,接受办公室领导;四是按照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将司法警察队伍机构与案件管理部门合并,成立检察综合业务部,开展工作。
2、司法警察的管理。
由于各地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队伍机构挂靠各异,使得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一是编队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警、统一培训、统一考评,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二是分散管理,分散使用,即将司法警察分散到相关工作部门,此类管理模式法警机构徒有虚名,名存实亡,遇有警务工作负责协调、牵头,平时法警各干其事,至于教育、训练根本无从谈起;三是无序管理,无序使用,即单位没有法警管理机构,法警不履行法警职责,检警混管混用,以检代警,以警代检,权责不清。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也受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司法警察有的从司法警察队伍中退出成为检察辅助人员,有的退出成为司法行政人员。这样,使本来人员严重不足的司法警察队伍更加雪上加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编队管理、规范化建设成了纸上谈兵,难以实现。
3、司法警察履职情况。
随着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原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转隶,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从高检院到地方都无明文规定,使司法警察履职无头绪,工作无依据,干什么、如何干一片茫然。因此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履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完全履职。按照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九条职责能履职多少算多少,机关安全保卫成了常态化的工作;二是不履职。司法警察与其他部门合并,没有司法警察管理的专门机构,司法警察大多从事了非法警的饱和性工作,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干司法警察工作,法警工作基本处于瘫痪和停滞状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边缘化、替代化、取消化的现象日益凸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相关制度、规定没有跟上检察体制改革的步伐。
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成立大部制,原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预防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之后,由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形式,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迫切需要修订、完善原来的相关制度、规定、条例,否则与检察改革的步伐不能合拍,出现管理的漏洞或空白。司法警察目前工作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旧的制度、规定、条例已过时,新的没有出来,导致履职无法定依据。
2、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弱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设置是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它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警种设立于检察机关之中,肩负的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它既不同于检察业务人员,又不同于司法行政人员,它所承担的职责是其他二者都不能代替的,故检察机关机构改革中应该将司法警察机构单设,不能简单地将其划归某个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某个业务部门,削弱其职能,影响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出现基层司法警察队伍灭失,人员流失。
3、司法警察履职缺乏主动性、观念缺乏创新性。
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后,大多司法警察缺乏履职的主动性,观念的创新性、不是积极地、主动地探索新形势下自身工作的重点、发力点和方向性,而是闭关自守、墨守成规、坐享其成,“拨一圈转一圈”,不探索、不创新、不作为。
三、几点建议
1、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及规定。通过修订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尽快修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相关条例、规定、细则等,使司法警察职责、任务明确,依法履职,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
2、加强督促检查。上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到基层检察院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基层院关于司法警察职级、工资待遇、各项津补贴贯彻落实情况。
3、强化司法警察的培训教育。应以市院法警支队牵头,对各县、区院司法警察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的方向、重点,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转变司法警察的履职观念,以尽快适应改革后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