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对同时患有“两病”的城乡医保患者,分别享受相应待遇……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快推进完善河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明确了这一政策的保障对象,在河北省内参加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按照已有制度安排享受待遇。
根据意见,河北省将以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1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两病”门诊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
据了解,“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年底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享受。保障对象有断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待遇。
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河北省对“两病”锁定用药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以及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范围“两病”患者的费用,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保障对象病情严重,符合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条件的,评审通过后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坚决杜绝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在规范服务流程,简化认定程序方面,意见明确,“两病”诊断认定由医疗机构负责,实行指定医务人员确诊“两病”制度,每个医疗机构指定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依据诊断标准负责“两病”诊断及确诊。城乡居民到参保地医疗机构就诊,由指定医务人员按照诊断标准诊断,对确诊患“两病”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对患者进行标识。患者自被标识起,在选定的参保地医疗机构购买“两病”门诊用药范围药品,使用社保卡直接结算、享受待遇,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购买“两病”门诊用药不予报销。实行“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最长不超过3个月。
据介绍,河北省将对“两病”诊断标准、保障范围、用药数量、基金支付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临床路径要求对医疗机构“两病”诊疗情况和保障对象年度购药数量进行检查,将“两病”门诊药品进销存情况纳入必查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及指定医务人员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将“两病”门诊纳入基金支付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对用药患者、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进行动态监控,尤其对城乡居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