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式发布——A级企业、环保“领跑者”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及保障类企业等,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
为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衡水市人民政府于10月31日发布了《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对减排清单进行了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衡水市将对5500多家企业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标准,衡水市涉及到11个绩效分级重点行业,共1142家企业,这些企业将根据评定的A、B、C等级,对应落实部、省规定的减排措施;衡水市还涉及不进行绩效评级的其他重点行业14个,共1230家企业,这些企业要严格落实部、省规定的各级减排措施,确保减排效果。除重点行业外,衡水市还有3195家非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涉及焊接行业、塑料制品制造、农副食品行业、其他化工等,对这些企业分类施策,制定了差异化减排措施。
预案修订了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响应增加“法定节假日不限行”内容;在Ⅱ级响应取消了“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内容,新增倡议“自觉停驶国Ⅳ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新增“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内容,强化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车辆的差异化管控。
预案还明确了“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单位,对这类单位制定“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的措施;明确了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环保“领跑者”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及保障类企业等,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制定了涉气企业未纳入清单,一经发现,责令企业秋冬季停产或响应期间停产的规定,强化了减排清单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