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自8月1日起执行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人每年达8万元以上
近日,从衡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衡水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9350元、86570元、83770元。
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28700元、24760元、23330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不低于1545元、1500元、149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760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3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40元。
此外,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提高50元。具体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