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是否合理?每户限养一只?是否该禁止居民饲养危险犬?……”近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为了进一步促进衡水市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质量,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将就《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拟定的部分条款举行听证。
据悉,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市公安局起草了《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于5月中旬公开发布了《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领养、法律责任、附则,并向全社会征求居民养犬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和热议,许多市民仔细阅读条款,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据悉,本次听证会上,将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拟定的部分条款举行听证,包括:对拟定的第二条,设立“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合理性、可行性;对拟定第十条,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居民饲养危险犬,以及对《条例》实施前已办理犬只免疫的不受限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拟定第十二条,对饲养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进行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登记录入信息的合理性;对拟定第十五条,外地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持续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进行临时登记,外地犬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的合理性、可行性;对拟定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向养犬登记机关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拟定第二十一条,养犬人携犬外出应遵守的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对拟规定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对拟定的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予以处罚的条款的合法性,处罚数额的合理性、可行性。
听证会拟于6月上旬在市司法局进行,拟定听证参加人18-25人,由公开征集和组织机关聘请的方式产生。公开征集的听证参加人10-15人,由组织机关根据所持观点、报名顺序、行业特点等从报名人员中选取;听证参加人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代表等人员由组织机关聘请。目前向社会征集听证参加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请登陆衡水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hengshui.gov.cn/col/col2823/index.html)了解详情,并下载《衡水市司法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报名申请。联系电话(传真):0318-2376096;邮箱:hssfjlfc@126.com。报名截至2019年6月3日(节假日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