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过审议并印发,这标志着我市成为全省首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设区市。该制度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给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广大市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
《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其实施将在我市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衡水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市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指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组织和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损害赔偿和修复,依法提起诉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控制和减轻损害,修复方案制订,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提出七种情况下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明显退化的。四是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五是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城市园林绿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城市园林树木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六是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七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