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撑。当前,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与“一带一路”建设相适应的金融制度安排。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使金融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撑力量,既是金融服务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补齐“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金融短板的内在要求。“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中许多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在发展中大多面临着资金瓶颈。只有注重向这些国家提供金融支持,才能提升其发展水平,更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当前,金融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还存在诸多短板: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较慢;中资金融机构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还存在相互压价、任意布点等无序竞争现象;与金融走出去相配套的法律、会计、评级、标准等供给明显不足;等等。应针对这些问题加强金融合作制度顶层设计,补齐“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金融短板。
强化金融制度安排的全面性和统筹性。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统筹人民币国际化、金融机构发展、金融市场培育、金融服务提供和金融监管等各领域,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立体化布局,引导形成银行、证券、保险、评级机构等各业态错位发展、有序拓展、相互借力的网络化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制定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运行规则。
促进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配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现国家意图,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商业性金融遵循市场规律,具有更强的市场性和灵活性。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促进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配合、互为补充,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选择不同金融主体分类推进。比如,对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项目或对外援助项目,可以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对具有可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主要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
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一方面,支付结算体系、宏观政策国际协调、金融监管、金融标准、金融法律体系等都具有很强公共产品特征。在金融合作制度顶层设计中,要突出这些金融制度安排的基础性与公共性特征,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定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另一方面,应让市场在金融产品定价、金融产品提供、交易网点建设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
使金融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塑造”。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应是被动服务,而应从合作国(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出发,通过一国一策的金融安排,推动中外机构独立设立或合作设立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金融机构,为所在国的实体经济发展和双边、多边经贸往来提供便利的融资支持,从“尾随服务”转变为“引领合作”,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塑造”。
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发展水平差异大,部分国家经济基础薄弱,面临通货膨胀以及汇率波动、债务负担较重等多重压力。同时,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也面临经验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和防控能力有限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考虑合作中可能遇到的政治、经济、信用、市场、法律及合规、声誉等多重风险,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稳中求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