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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闫思宇 郑佳洵
2018-06-18 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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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闫思宇 郑佳洵)日前,记者从河北省财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的要求,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生产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和财政部印发《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现公布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规定,河北省民贸民品贷款,是指由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民贸民品生产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财政按不超过2%的固定年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最高额度由所在地财政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以其他方式对民贸民品企业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承担。

  通知强调,实行贴息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按我省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实行贴息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通知明确,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市县财政贴息、省级财政后奖励的方式进行。省级财政每年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原则,依据所在地财政贴息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不超过其贴息总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对设区市(含非财政直管县)奖励40%;对直管县奖励50%。对贫困县、民族县、自治县,按照上述比例额外再奖励10%。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所在地财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关键词:财政,民族,贷款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