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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调整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政策

来源: 衡水晚报 作者:崔玉玲 2018-02-12 11: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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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新出台了《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原有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调整后,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待遇水平,经办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上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适当提高最低缴费基数
  调整后的《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我市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女满25年(300个月),男满30年(360个月),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180个月)。
   调整后的文件,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7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灵活就业人员仍按60%作为缴费基数。
   具体标准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低于300%的,按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8%(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 依托社会保障卡管理。调整后的文件,扩大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今后,参保职工不仅可以在协议医疗机构支付门诊、住院时需个人自付的费用,支付大额保险费用,还可在协议零售药店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卫消证字号”等消杀类产品、计划生育用品、“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和用于防病治病的健字号保健品等。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限额提高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此次调整,适当提高了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报销限额由每结算年度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也就是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达到48万元。
 
简化异地就医工作流程
   参保人员转往参保地以外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在参保地二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也可以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外手续,更加方便了参保人员转外就医。
  因治疗恶性肿瘤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年度内只记一次起付线。
   提醒广大参保职工,因病情危急需要转诊转院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出院前补办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自行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应连续按时参保缴费,中断、延迟缴费将会影响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12月份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统一了全市生育保险政策
  调整后的《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市、县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区统一执行本办法。
   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16周及以上未满28周终止妊娠的500元;自然分娩或怀孕28周及以上引产的15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2000元;剖宫产的3000元。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50元;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输精管结扎术300元;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卵)管复通术1500元。
  社保政策未覆盖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政策内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生育津贴 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党政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党政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只报销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其他用人单位职工除能报销上述费用外,还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从今年起,我市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全部拨付职工本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支付时间按实际产假天数计算。
   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社保政策未覆盖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一了产假天数
  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符合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市人社局特别提醒:中断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将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即使补缴欠费后,中断期间职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入职职工或中断缴费后连续缴费不满一年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支付生育津贴。(记者崔玉玲)

关键词:衡水市,调整,医保、生育保险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