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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部分机动车限行

来源: 衡水晚报 作者:杜俊颖 2017-11-27 15: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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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从衡水市大气办获悉,根据环保部会商意见,按照上级指令,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衡水市于11月26日24时至11月28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
  橙色应急响应期间,须做好以下倡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禁止行驶;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和柴油货运车上路行驶。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错峰生产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错峰生产要求执行错峰生产措施。全市水泥粉磨站、铸造行业全部停产。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保洁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外环以里、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
  衡水市大气办特别提醒公众,做好以下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记者杜俊颖)

关键词: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限行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