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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发布实施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衡水日报 作者:杜俊颖 2017-02-20 1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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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衡水市政府发布并实施了修订后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4年12月印发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废止。新版应急预案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统一了预警分级标准,并提高了工业企业减排比例,新增了应急污染减排措施。
预警信息提前1至2天发布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明确,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了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发布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情形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本地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1到2天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增加应急污染减排措施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分为了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V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V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响应。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或响应级别。当接到区域、全省预警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IV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到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到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执行IV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同时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本区域内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按规定时间实行错峰停产;铸造行业按规定时间实行错峰停产。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具体建筑施工工地名单以每次启动预警时住建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吸扫、冲洗、洒水作业的频次。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保洁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外环以里、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及营运小型货车(蓝牌)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车限行措施同本地车。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本区域内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及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搞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倡议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同时,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免除公交乘车费用。营运小型货车(蓝牌)早6时至晚24时全部禁止通行。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本区域内最低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火电、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源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同组限行可变更号牌
  应急预案还明确,在重污染天气时,能够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可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减少或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将从重处罚。
  将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且禁止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接到省“调度令”或市“调度令”时,相关区域、行业或企业分别执行“调度令”提到的强制性减排或停产措施。
  在各级应急响应中,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机动车、燃气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有明显标识的单位通勤车(班车,核载9人以上<含9人>中型、大型客车);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抢险、军队、警务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环境执法、城管执法、住建执法、保险勘验救援、无线电监测车辆;邮政(快递)车、运钞车、环卫作业车辆;经市商务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统一标识的鲜活农产品运送车辆。
  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内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按预案规定的减排比例减排。在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要求执行强化措施进行减排;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已按强化措施执行减排且减排比例达到预警级别所规定的减排比例时,不再累计增加减排比例。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关键词:衡水市,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