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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施行 排污单位应依规申领许可证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卢婉凤
2021-03-18 08: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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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卢婉凤 摄

  长城网讯(记者 卢婉凤)3月17日,记者从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分析形势、明确任务,主动作为,推动衡水市排污许可工作迈上新台阶。

  据了解,该《条例》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分类管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要求与规定。《条例》的实施既有利于管理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又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可以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固定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海水介绍,排污单位应具备这四个条件,才可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宋海水表示,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该局严格规范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制定(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规程、审查要求和管理要求;严格排污许可证审核与把关工作,不满足《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涉危险废物排放以及可能会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可在许可证核发前组织现场核查。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指导辖区内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信息,对未依法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关键词:衡水,排污许可证责任编辑: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