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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禁止2008年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问题答复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9-05-08 1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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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诉求:

  您好,衡水市2019年2月16日8时启动Ⅰ级(红色)应急响应!在限行措施里,有一条是禁止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

  我们家里两辆车都是2008年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因限行不能行驶上路。个人认为,这个措施极度不合理,一,自家车不属于报废车,长时间限行导致上班办事特别不方便,太耽误外出办事;二,建议可以将2008年以前注册的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不要一刀切。另外,我对此表示怀疑,为什么要禁止2008年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有什么法律依据,限行到何时解除?还有,如果在不了解限行情况的前提下,本市限行车辆和外地车辆上路行驶了,有什么处罚措施。请有关部门及时给予回复!

  衡水市政府答复:

  回复市民关于限行机动车政策的问题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我市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北省大气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9号)等文件要求,在2018年9月出台了《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该预案在出台前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充分听取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在《预案》的修订过程中市政府对全市所有燃油机动车调查摸底后,制定了不同于其他市的新的限行方案,其他市在启动的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时,最少也是限两个号。单纯的从机动车号码上限行,可能会对百姓的民生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衡水从机动车的老旧程度上还有排放量上进行限行。因此《预案》中制定机动车减排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禁止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河北省电视台《今日资讯》栏目对这项措施给予了正面报道,认为这种限行模式有针对性,真正做到了反对一刀切,这种限行模式也得到了我市广大群众的认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第九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3、这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是基础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所致,我市处于小风、高湿度、静稳指数相对较高的环境下,但这种天气过程属极为少见的,在2018-2019秋冬季期间是第一次启动红色预警。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关键词:衡水,禁止,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问题,答复责任编辑:张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