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企事业单位不按时缴公积金最高罚款五万元
近日,为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广大职工切身利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总工会联合向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总工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要求落实住房公积金强制政策。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不按时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还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甚至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衡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这项规定中的单位,涵盖了我市所有性质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 是一项强制性的政策措施,各企业和单位均应该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法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企业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 支,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自身负担,对于缓解企业用工难、改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工会推行强制保障措施
《通知》中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各层次劳动模范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和申报的重要审核条件,对有条件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依法履行缴存义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使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
对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层工会要主动协商,督促缴存到位。
各级工会组织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
违规企业单位将受最高5万元处罚
《通知》中明确指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 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 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涉事单位上述违法情况纳入国家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促使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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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衡水,企事业单位,公积金,罚款 |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