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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8时,衡水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来源: 衡水日报  作者:牛军凯
2020-11-09 09: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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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衡水市定于11月9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9日起,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12日以后,地面湿度逐渐增大,风力减弱,衡水市可能出现以PM<sub>2.5</sub>为主的中、重度污染过程。按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53号)的相关要求,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0年11月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记者 牛军凯)

关键词:衡水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责任编辑: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