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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千
2020-03-02 08: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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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衡水讯(记者张千)3月1日,记者从衡水市文明办获悉,《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日正式实施。出门遛狗不拴牵引绳、不清理犬粪等行为,将面临处罚。

  据悉,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衡水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条例》。

  《条例》中规定,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

  按照《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居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登记录入养犬人及犬只信息。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

  《条例》中还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外地犬只进入衡水市行政区域持续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及犬只检疫证明办理犬只临时登记。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公安机关将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养犬人应向养犬登记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应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条例》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污染环境或者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或者公共区域。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遗弃、虐待犬只。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为犬只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带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他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配戴犬嘴套等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公园以及其他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养犬管理规约的规定,在居住区内设立标识,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

  同时规定,对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对犬只实施暂扣,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医学观察,养犬人应当配合。观察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违反《条例》养犬将受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私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妥善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免疫接种,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养犬年检、变更、注销、补办、补植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遗弃或者被虐待的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违法行为人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有两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对违法行为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按照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丢弃犬尸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关键词:衡水,养犬条例,今日,实施责任编辑: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