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别民办高校存在招生简章未备案、公布的简章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委托中介招生等问题,省教育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通知》,维护招生秩序。
通知明确,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糊其辞或进行诱导性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承诺。通知要求,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计划管理。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违反计划管理要求擅自调整计划,不得擅自扩大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招生计划,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进行报名和录取,严禁以“预科班”等名义违规招收学生。
通知规定,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录取规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