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记者日前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省教育厅规定,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各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高中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要按照所属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原则上,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的市主城区区属公办高中招生范围,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省教育厅明确,民办高中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同期招生。民办高中跨市域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的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跨市域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省教育厅重申,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进行限制,不得强迫或指定学生报考某类(个)学校,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