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统计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遏制统计造假等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
3月27日,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统计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对虚报、瞒报、少报、多报、篡改数据等统计领域顽疾进行有效遏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条例就统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刚性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如何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条例在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方面进行了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郭孝峰介绍,条例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统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为标志的智慧统计建设。条例第18条规定,应加强对非传统数据的开发和共享,推动非传统数据在统计分析、决策、咨询中的应用。
●非保密统计资料应对外公布
“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要在做好统计数据保密的前提下,全力推进统计公开透明。”省统计局副局长王素君表示,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共享开放,供社会公众查询。
在推进统计资料公开、便民利民方面,条例第25条、26条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并制定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对外公布。同时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获取统计资料的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统计资料,还可以向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统计部门要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便利。
●统计造假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在新修订的统计条例中,细化了统计数据造假的事后处罚措施,严惩统计违法行为,对于保障统计真实性具有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蒋育良表示。
条例首次将统计违法案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了违法案件通报公示制度。条例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对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条例还完善了约谈曝光制度。条例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约谈未履行统计监督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约谈情况应当书面告知相关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