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也是党和政府给职业教育提出的时代命题。笔者以为,在实践中要有效解答这道难题,需要回答好彼此关联的几个问题。
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否有统一的模式?
所谓“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指在产业部门和教育部门之间、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和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发挥学校和企业双方优势,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能力为主的生产环境有机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培养高质量人才的目的。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仅因校而异、因专业而异,而且因人而异。
由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人才培养的一种手段,对于主要培养工程技术型人才的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因为各自的培养目标并不完全相同,因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企业资源的利用和介入程度也不尽一致,所以要因校而异。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不同专业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很大。如机械制造专业和果蔬花卉生产技术专业,前者是和工厂企业合作,后者则是要到田间地头,与农户合作、向农民请教,两者不仅合作对象不同,合作方式、合作时间和合作内容也大相径庭。
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的不同学习者,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需求也不一致。如以升学为目标追求的学生,和以直接就业为目标的学生,两者在学习内容标准、学习时间分配和学习方式选择上也会不同。
事实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跨界性等特点,正是导致“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期难以深化的原因之一。加上我国幅员辽阔、民族多样和社会经济发展上的客观差异,很难用大一统的办法实施并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也不会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
其次需要回答的是,没有统一模式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实施?
对于学校来说,在实践中有三种情形可供选择:一是所有的人才培养环节,包括由企业承担的教学事宜都是学校自己做,如新加坡的“教学工厂”就是这样的一个范本;二是如果做不到自给自足,那就努力练好内功,用自身的行动和服务赢得企业的青睐与支持,不难发现,凡是校企合作做得好的,无一不是教师服务社会有能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有优势、解决企业难题有妙招的职业院校;三是如果做不到前两点,也要尽力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使校企合作效率最大化。
校企合作只有在双方各自发挥最大优势的情况下才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理想的。职业院校首先要用足自身资源,做足自身功课,仅就自己无力作为之事才谋求与相关企业合作。换言之,只有职业学校承担了学校本身应该承担的通用知识和技能培养的任务后,尚需企业完成后续的专用知识与技术技能培养的情况下,才应选择校企合作。也就是说,“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合作之前首先要研究分析各个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环节,各个环节要达到的目的标准以及包括实施场所等在内的人才培养实施条件等要素,在此基础上,带着明确的标准和方案寻找合作对象,否则就会反复上演实习学生沦为工厂廉价劳动力的闹剧。
再其次需要回答的是,合作企业在为学校解决人才培养所需时产生的成本该由谁来支付?
这些成本包括因合作培养人才而消耗的材料成本、使用设备设施的折旧成本、指导学生的人工成本、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和福利保险等。由于合作成本是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所必需的环节中产生的,理所当然要由培养这些人才的主体来支付。也就是说,全额拨款的公办职业院校由拨款机构承担,如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省属院校由省财政承担,其他类型学校由各自的举办者承担。过去长期把校企合作不能有效开展的板子打在企业身上是极不合理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问题的实质是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及其分担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回归常识、尊重规律、实事求是。
解决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成本,企业依然不热心怎么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举办者在支付上述培养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运行规律,给予合作企业一定比例的利润空间,使参与企业不仅不会亏本,还有一定的利润,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合作企业新的创利渠道,这样可能还会催生出一批专职从事这项工作的新型企业。事实上,德国校企合作搞得好,并不能完全归因于德国的传统习惯和文化氛围,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校企合作,德国的企业不仅能获得信誉这种无形资产,而且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同样,如果我国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成本补偿,同时辅之以宣传、表彰和激励等措施,那么未来中国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不再是“剃头挑子一头热”,相反会形成学校热心、企业热情的“双热”局面,这道始终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时代难题就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