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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拟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崔虹
2019-02-26 09: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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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意见。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初审。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条例符合河北实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河北人大网站(http://www.hbrd.net/)和河北文明网(http://www.hbjswm.gov.cn/)查看条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邮编:050051)并在信封上注明“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rdfzgw@126.com。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范多种文明行为

  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公共环境文明行为、乡村文明行为、公共交通文明行为、社区文明行为……《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规范了多种文明行为,同时对违反《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不高空抛物。如果违反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户遛犬应当束犬链,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公民违反该规定,依照《条例(草案修改稿)》,将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采取威胁、侮辱、推搡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关键词:河北,犬,公共场所,罚款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