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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施行

来源: 衡水晚报  作者:杜俊颖
2018-12-04 10: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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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外发布后,引起市民持续关注和热议。据了解,该《条例》从保护机制、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单独对衡水湖水质保护进行立法,更充分体现了我市保护衡水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加大对衡水湖水质保护投入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据介绍,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我市取得立法权后的首批立法项目,并开展立法调研最终形成的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为保护衡水湖提供了更为严密的法制保障,其适用范围并不仅仅囿于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是扩大到了入湖引水河道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

  《条例》明确了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桃城区、冀州区、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等有关县级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有关县级政府应当将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生态保护,保障衡水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加大衡水湖水质保护投入,将衡水湖水质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衡水湖水质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质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衡水湖水质保护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水质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组织开展衡水湖水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衡水湖水质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衡水湖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保证入湖引水河道水体不受污染

  我市将根据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本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据介绍,按照《条例》,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同时,我市将与引水河道上游流域设区的市政府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从而完善水质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保证入湖引水河道水体不受污染。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衡水湖水生态保护需要确定衡水湖生态水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引水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通过采取引水、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维持衡水湖合理水位,同时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市政府应当制定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污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同时,明确了通过河长制、湖长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中个人利益受损将获补偿

  《条例》实施后,我市将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我市将采取生态护岸、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保护和治理措施,维护和改善衡水湖水环境,使衡水湖水质能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同时我市将建立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在生态保护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单位和地区给予补偿。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能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同时依法规范放生活动,防止危害水生态环境的外来生物物种入侵,保持衡水湖水生态平衡。

  加强水污染防治

  禁止在保护区及入湖饮水河道设置排污口

  《条例》重点对衡水湖水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我市将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入湖引水河道两侧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并从立法角度明确禁止了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同时对于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政府、有关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排放水污染物。建立健全生态农业体系,制定科学种植制度,加强肥料、农药使用监管,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肥料、农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还将根据衡水湖水质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对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应及时打捞、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治安、海事、渔政、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只外,禁止非清洁能源的机动船只进入衡水湖。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人工水产养殖;向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接到举报不予查处

  将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存在失职、渎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水质污染、水生态破坏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包括,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事故的;未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畜禽养殖场所、未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排污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对各项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延伸。其中,违反《条例》规定,进行人工水产养殖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条例》落地、落实,我市将持续推进衡水湖综合治理工程,重点围绕衡水湖引水补水工程、湖区生态修复、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发力,加大治理力度和投资力度,积极完善湖长制体系,确保衡水湖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关键词: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明年,施行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