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国将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8日联合宣布,将自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日前发布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与此同时,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
关键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 |
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