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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版权局公布2017年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晓明 2018-04-25 08: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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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宣传海报

版权保护宣传海报。国家版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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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宣传海报。国家版权局/供图

  长城网4月24日讯(记者张晓明)日前,河北省版权局公布2017年我省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1:2016年5月19日,三河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许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10月以来,当事人许某某在没有图书复制、发行、销售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复制大量图书并在淘宝网上通过远帆书店、子欣书店等店铺进行销售。经核实,非法经营数额达328329元。2017年3月14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刑事判决:许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案件2:石家庄市“8·12”非法经营盗版光盘案。2016年8月,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巡查线索,对方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和销售侵权盗版影视光盘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方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电子城非法经营和销售侵权盗版影视光盘。经鉴定,其存放的侵权盗版光盘中有219种21615张光盘为非法出版物,31种3937张光盘为非境内指定机构模具生产,上述250种共计25552张光盘市场价值为316286元。2017年8月2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案件3:石家庄市一素广告有限公司网络侵权案。2017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案件移交线索,对河北一素广告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河北一素广告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间,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注册经营微信公众号兰花泪(微信号:yxyx655),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影视剧作品200余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2017年12月20日,石家庄市版权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对河北一素广告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石家庄市昊喆公司网络侵权案。2017年11月16日,石家庄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案件移交线索,对河北昊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河北昊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影视龙高清影院(微信号:sew6655),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影视剧作品200余部,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2017年12月7日,石家庄市版权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对河北昊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石家庄市桥西区博远建筑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图书案。2016年12月9日,石家庄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对桥西区博远建筑书店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1月,桥西区博远建筑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涉案侵权出版物166册,码洋1.19万元。2017年3月7日,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博远建筑书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元,没收侵权复制品166册盗版出版物,并处罚款5995.5元。罚没款合计6000元。

  案件6:石家庄栾城区撕夜娱乐会所使用侵权音乐作品案。2017年1月1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对栾城区撕夜娱乐会所在经营中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作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栾城区撕夜娱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27首音乐作品并在其涉案会所中提供在线点播,非法获利300元。2017年2月13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撕夜娱乐会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停业整顿1个月。罚没总额1.03万元。

  案件7:保定市周某某非法盗播影片案。2017年9月4日,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莲池区周某某经营的旅馆10号房间内的电视节目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旅馆营业期间,为了增加影库里的影片数量,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网上下载19部3D影片,拷贝到电脑硬盘上后通过旅馆有线局域网,在8个房间内的投影设备上播放,尽管没有非法营业额,但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2017年9月15日,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8:保定市龙潭宾馆非法盗播影片案。2017年6月26日,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新市区龙潭宾馆8208客房内的电视节目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在试营业期间,为了增加可供客人选择的影片数量,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让保定市明华电脑城朱某下载拷贝12部3D影片到宾馆的电脑主机上,并通过宾馆有线局域网在宾馆各房间的投影设备上播放,尽管没有非法营业额,但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2017年7月5日,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新市区龙潭宾馆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9:衡水市北京成业恒信印刷有限公司盗印出版物案。2017年10月23日,有群众举报称衡水市故城县顺达路某服装厂院内,北京成业恒信印刷厂印刷的“哆哆熊”丛书版权页显示为2015年印刷。接报后,衡水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10月24日上午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该公司印刷的“哆哆熊”丛书(科学、数学、习惯)曾于2015年5月30日经武汉大学出版社委托印刷,已于当年交货,此次印刷未经武汉大学出版社同意,擅自印刷。该公司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属于盗印他人出版物。经现场核对,印刷册数为3000册,由于该公司尚未交货,还没有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日,衡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应的《违法行为》(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对应的《处罚量化标准》之规定,对北京成业恒信印刷厂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3000册;2、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件10:邯郸市林海印务有限公司非法印制图书案。2017年3月8日,邯郸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邯山区农林路73号的林海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印刷厂正在印制的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一书,无相关出版社委托手续,属私自盗印,印刷数量共计1040本,合计金额4680元,严重侵犯了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的著作权。2017年3月16日,邯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林海印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2、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关键词:河北省,版权保护,侵权盗版,典型案件

责任编辑:邢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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