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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启动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机制

来源: 衡水晚报 作者:杜俊颖 2018-04-04 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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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即日起,我市启动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机制。根据全市13个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对第一名奖励资金100万元,倒数第一扣缴资金100万元。
  依据空气质量排名建立资金奖罚机制
  近日,我市出台了《衡水市县市区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包括高新区、滨湖新区在内的13个县市区。
  按照《办法》,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平均浓度排名各赋予50%权重。其中,绝对值排名每项占20%权重,改善率排名每项占30%权重。按照各县市区各项指标排名位次与权重乘积所得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空气质量最终排名。如遇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情况,优先按照PM10月均浓度值、下降率确定排名先后,平均浓度值低、下降幅度大的排名靠前。即:各县市区分值=(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2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30%)+(PM2.5月均浓度排名×20%+PM2.5月均浓度改善率排名×30%)
  依据各县市区每月空气质量排名,对各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和惩罚性扣缴资金措施,并在媒体公布结果。
  奖励前四名 惩罚后四名
  对月度排名前4位的予以奖励,后4位的予以惩罚。第1名奖励100万元,每降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20万元;倒数第1名扣缴100万元,每升高一个位次,少扣缴20万元。其它县市区不奖不惩。
 市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核定扣减资金计划后报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考核排名结果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县市区办理资金结算。各县市区按照规定上缴扣减资金,于15日内上缴市财政国库。不按要求上缴的,不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禁止挪作他用。
  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两位将被公开约谈
  对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市区,市大气办进行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市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2个月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3个月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
  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后2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倒数第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对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市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暂停该县市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审批,直到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2位,方可解除。(记者杜俊颖)

关键词:衡水市,空气质量,通报排名

责任编辑:邢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