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在106国道附近,市环保局联合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开展的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中,现场执法交警对一辆尾气超标的重型柴油车开出100元罚单。这是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3条的规定,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具的首张罚单。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对辖区内重型柴油车以及城市专项作业车开展入户检查和路检路查。机动车道路抽测执法主要是通过尾气遥感筛选和人工检测两个环节实施。
3月10日上午,一辆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重型柴油车行径该路段时,尾气遥感监测装置显示其排放超标,现场交警立即对该车辆实施拦车检查,环保执法人员采用不透光烟度法对该车辆进行人工检测后,显示排放值严重超标,经车主签字确认后,现场交警依法对该车主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为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道路联合执法,加大对机动车违法超标排放的查处力度,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和第113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