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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壮大全省中医药产业 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

来源: 长城新媒体 作者:烟成群 2017-12-03 07: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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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通过的条例。 记者 烟成群 摄

  长城新媒体12月2日讯(记者 烟成群)12月1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中医药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立足河北省中医药发展现状,结合中医药发展的特点,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发展和壮大为目的,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创新设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介绍,中医药需要建立符合其特点的管理制度,《条例》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诊所配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中医医院,完善准入制度,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审批制,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创新医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完善中医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和康复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强化中药保护,促进中药产业做大做强。《条例》着力打造河北特色中药产业,加强中药材保护,规定完善分级保护制度,制定、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完善质量控制与配制使用,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支持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研发中药新药,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加强宣传教育,助推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条例》从教育培训、整理研究和宣传普及作了系统规定。完善教育体系,明确中医药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支持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加强孵化器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抢救濒临失传的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开展宣传普及,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和学术交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加大扶持力度,保障中医药事业顺利推进。《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制度,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同时,还明确了给予奖励的五种情形。

  明确行为规范,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发布中医药广告等现象,《条例》对群众反映强烈、我省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明确规范。规定中医医师应当在其注册职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强化中医药广告管理,明确中医医疗广告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同时,还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姜建明认为,《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是一部专业性、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接下来,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依据《条例》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及时更新,废止或修订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特别是争取尽快制定出台《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严厉打击中医药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中医药, 河北 ,人大, 条例

责任编辑:邢梅智